国际法主观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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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观题

第一章 导论 1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和关系 国际法概念: 第一层意思是依据法的调整对象的原理形成的 在国际法的定义中,首先强调国际法是主要为调整国家间斗争与合作关系而协议制定或认可, 第二层意思是基于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表现的原理形成的 国际法既不是一国的意志,又不是各国完全相同的意志,它实际上反映的是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正常的国际交往而相互妥协了的协调意志。 第三层意思是基于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的原理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在国际法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则中。因此,权利和义务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 第四层意思是基于法的实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基本原理形成的 国家只能按一般国际法公认的形式,单独或集体采取抗议、警告、要求赔偿或武装自卫的措施予以强制。 区别:(1)基本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各个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2)国家意志不同,国内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而国际法是各个主权国家协调意志的产物。 (3)制定不同,国内法是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以一定的程序制定,而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他是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4)强制措施不同,国内法的实施主要有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而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国际法的很多规则主要是通过“相互”原则得以遵守执行。 (5)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主要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而国际法主要是以条约和国际习惯来表现。 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存在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的,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1)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吸收。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2)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在国际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则主要表现在各国都在其国内法中(主要在宪法中)承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范的国际法。 (3)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得已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 2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为什么? (1) 国际法作为国际礼让,国际道德,世界各国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他是被世界各国经常遵守执行的。 (2)国际法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一般要受到制裁。 国际法的强制力 所以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平等之间的法律。 什么是国际法渊源?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看法。 38条内容: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指出了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应当适用的法律,这条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一种权威性的说明和列举。该条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定,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4)在第59条规定下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38条把国际条约列为各项的第1项,特别表明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适用国际条约的重要性。 国际习惯 (international custom) 第38条提到: 习惯和惯例: 国际惯例,又称通例或常例,它是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通例或常例。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 形成要件 物质要素——通例的产生 心理要素——通例被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1.掌握现代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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