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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八)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邮编:100032 3-3-1-9-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八) 京天股字(2013 )第024-14号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京天股字(2013 )第024 号《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下称“ 《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3 )第 024-1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称“ 《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13 )第 024-3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一)》、京天股字(2013 )第024-5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 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 (2013 )第024-7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京天股字(2013 )第024-9 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京天股字(2013 )第024-10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五)》、京天股字(2013 )第024-12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 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京天股字 (2013 )第024-13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 3-3-1-9-2 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 监会”)。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承 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 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3-3-1-9-3 一、 问题1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上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和 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通过上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为香港原石受让股权提供资 金支持;香港原石向比特投资、晶创合转让发行人股权,晶创合又将发行人股 权转回香港原石的原因;蔡红军、香港原石、夏凤莲、比特投资是否存在股份 代持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与上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包装”)之间是否 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通过上海包装为香港原石受让股权提供资金 支持。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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