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Grand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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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Grand案

LaGrand案 1、争端事项 卡尔?拉格兰德(Karl LaGrand)和沃尔特?拉格兰德(Walter LaGrand)(下称拉格兰德兄弟)分别出生于1962和1963年,具有德国国籍。当他们还是小孩时,就随母亲来到美国永久住居。尽管这对兄弟绝大部分时间都在美国生活,甚至还曾被一美国家庭收养,其却一直保留着德国国籍,从未取得美国国籍。 1982年1月7日,因涉嫌武装抢劫银行(在该抢劫案中,银行经理被杀,一名职员严重受伤),拉格兰德兄弟被抓捕。1984年12月14日,因指控一级谋杀成立,兄弟俩被亚利桑拉州法院判处死刑。在拉格兰德兄弟被指控和定罪期间,美国的有关当局(competent authorities)一直没有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第2项[1]告之其所享有的与本国领事联系并获取帮助的权利,也没有将其通知德国驻美国的领事机构。即使在知道该兄弟俩的德国国籍后,美国有关当局也没有进行告知和通知。 1999年1月15日,亚利桑拉州高级法院决定于1999年2月24日执行对卡尔?拉格兰德的死刑,于1999年3月3日执行对沃尔特?拉格兰德的死刑。1月19日,德国获知了这一决定。随后,德国即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干预以试图制止对兄弟俩的死刑进行执行。但德国的努力并没有取得成效。2月24日,卡尔?拉格兰德被执行死刑。 1999年3月2日早晨,在沃尔特?拉格兰德即将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德国向国际法院递交了请求书,指控美国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要求法院宣布:(1)美国在逮捕、羁押、审判、定罪和宣判拉格兰德兄弟俩的时候,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和第36条,违背了其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从而侵犯了德国作为国家的权利,也侵犯了德国通过外交手段保护其国民的权利;(2)德国有权要求赔偿;(3)美国有义务不适用“程序缺失”[2]或其他国内法原则以阻却行使公约第36条所赋予的权利;(4)在今后的针对德国人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美国有义务履行公约所赋予的国际义务。 2、诉讼过程 在请求书中,德国以《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第1条为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根据。同一天,德国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以要求美国在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不要执行对沃尔特?拉格兰德的死刑。法院于3月3日早晨指示了相应的临时措施。但法院的措施并没有起到效果。当天,沃尔特?拉格兰德被执行死刑。 在此后所递交的诉状(Memorial)中,德国事实上修改了自己在请求书中的诉求,并实质上增加了一项诉求。 德国的最后诉求是:(1)美国在逮捕卡尔兄弟俩的时候,没有立即告之他们基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并通过使德国丧失提供领事帮助的机会,最终导致对他们死刑的执行;根据公约第5条和第36条第1款,德国自身的权利以及其通过外交保护来保护其国民的权利,都因美国的上述行为而遭致侵犯,美国违反了自己基于德国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2)美国通过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律规则,特别是“程序缺失”这一规则,而致使卡尔兄弟俩不能根据公约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最终被执行死刑。美国因此而违反了其对德国所承担的公约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使第36条所规定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这一法律义务;(3)美国没有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沃尔特?拉格兰德在法院最终裁决做出前不被执行死刑,从而违反了执行法院于1999年3月3日所指示的临时措施这一国际法律义务;(4)美国必须向德国保证,其不会再重复其非法行为并确保在未来羁押或针对德国公民的刑事程序中,美国国内法或其实践不会再构成妨碍公约第36条有效实施的障碍。 美国针对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和案子的可接受性问题,首先提出了系列抗辩。法院均予以了驳回。在管辖权方面,美国的抗辩主要针对德国的第1项和第4项诉求。对于第一项诉求,美国承认在公约第36条第1款第2项上存在与德国间的争端,但对于德国基于第1款第1和第3项的诉求,美国认为其属于外交保护的范畴,不属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法院驳回了美国的论点,认为,双方间对于因对于公约第1款第2项的违反而是否导致对第1和第3项的违反存在争议,这正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双方间对于第1款第2项是否授予个人以权利以及对于德国能够代表其国民主张这一权利的争端同样属于任择议定书第1条的范围内。对于德国第4项诉求,美国的抗辩针对的是德国所要求提供的保证和确保;认为这一责任形式不在公约规定范围内,因而法院对此无管辖权。法院认为,双方间对因违反公约而产生的适当救济存在的争端正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因此,美国的这一抗辩不成立。[3] 在诉求的可接受性方面,美国针对德国的第2、3、4项诉求均提出了抗辩。美国认为,德国的这些诉求是想让国际法院担任国内刑事程序的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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