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吉电信二楼卖场管理协议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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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电信二楼卖场管理协议附件

昌吉电信手机电脑卖场进驻管理协议 (甲方):新疆新翼和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快推进社会渠道建设步伐,通过核心网点规模化的建设及经营,有效带动、提升天翼移动终端的社会化推进及各代理网点的整体销售能力,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进驻甲方昌吉电信二楼旗舰店店面经营事宜达成并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合作条件及使用位置 1.1、乙方已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具有代办电信业务相关产品项目的营 业执照。(营业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1.2现将位于昌吉市延安北路38号电信大楼二楼天翼手机卖场 区 号共计 节柜台提供给乙方使用。具体位置按照经销商认领的年度业务发展指标总数量作为依据,首先享有优先权。 经营方式 2.1、卖场实行统一收银,统一业务受理,统一管理。 2.1.1统一收银规范:由代理商销售人员自行开具销售小票,用户凭借代理商开具的销售小票到收银台交付款项,并由收银台出具电脑小票给用户,用户凭借收银台出具的电脑小票(须盖章)可以到经销商处领取所购买的物品。 2.1.2发票管理:用户购买的物品由销售商自行开具发票。 2.1.3业务受理:统一由佳立欣工号受理,由各销售商自行填写、提供相关资料,并加盖印章,递交到业务受理处受理,不安要求填写而造成的责任均有各经营户自行承担,我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2、卖场经营范围:代办天翼移动电话业务、固定电话业务、宽带业务、我的e 家、卡类销售、代收话费、电子售卡业务等 2.3、各自办理的业务收入按照原来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以各经营户与电信公司签订的年度业务量发展指标协议为准),我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2.4 乙方承诺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完成年度业务放号量 户,实现卖场整体放号量不低于 户。其发展的移动用户应在网且出账达到6个月以上,并签订在网协议,同时告知在协议期内不得停机或销户。在此业务发展量的基础上要更好的提高融合产品的占比,争取实现融合产品的发展量占总业务发展指标的30%。 2.4.1号源具体操作流程 1)、卖场所有电信业务受理统一办理,每月月初由号源负责人发起计划需求并填写《领取号源申请表》,根据号源的号段来领取189或133、153号源的数量。 2)、每月根据号源领取、任务情况对各代理商进行分配放号任务,分配原则按代理品牌占用柜台节数、所处的位置而定,如没有按任务量完成的则月末时上报数量,从代办费、营业终端款中按每个50元进行销售。 2.4.2、销售、串码管理 1)、乙方在承包区内主动把自己的所有优势终端资源以铺货或现金的方式覆盖到卖场所有经营户。 2)、做到天翼终端产品丰富化,价格扁平化,经销商利益化的同时,更好的促进消费者的购买需求,促进天翼业务稳步发展向上的大好趋势,因此对于现有经销商代理品牌统计划分,实行在卖场内独家终端品牌代理独家销售的模式,并要求在卖场内统一铺货、统一定价的原则。不允许在卖场内恶意出现串货现象,否则将给予现金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劝退清场处理。 3)、要求所有经销商保证终端柜台陈列的天翼3G终端手机上柜占所陈列的所有CDMA终端的70%,而且所有终端到货后各自统一将串码报到公客部相关人员,以保证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可享受电信公司每次主导的活动优惠政策。 2.5、每个季度由我公司牵头发起促销活动方案,经与电信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协商,审批后组织卖场经销商安排相关营销活动(包括终端促销、号源发展的促销活动、礼品的采购等)和户外广告宣传(包括路演、报纸、电台的宣传等)。 2.6、要求所有经营户按照各自销售额的8%截留作为卖场的正常营销费用、管理费用和正常设备运营费用、维护费用等,以保证卖场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同时电信公司不在向各经营户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利润的2.5%用作于卖场的促销费用;1.5%用于活动期间礼品采购费用;2%用作于卖场的人员管理费、清洁费、安全费等;2%用作于卖场的正常设备运营费用、维护费用等) 2.7、关于经销商结款时间定于次日下午6点后给予结算。 2.8、乙方进入昌吉电信二楼旗舰店店面营销之产品,除非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仅限于手机、号源及配件、不得经营其他商品及维修业务,以及话费代收业务。 2.9、乙方在租赁店面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昌吉昌吉电信二楼旗舰店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 业务考核与卖场管理要求 3.1业务考核:乙方承诺的业务发展量,按季度分解并给予完成进度的考评,如完成业务发展指标的95%以上(包含)不给予考核,完成95%以下的将给予扣款处罚,具体是对于未达到100%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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