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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银企账务核对工作,建立健全对账机制,规范对账操作流程,确保信用社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6号)、《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发[2002]370号、《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辖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办法所称银企对账是指信用社与开户单位各类账户之间往来账务和余额的对账,具体包括开户单位开立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和保证金存款贷款、表内、表外应收末收利息等账户信用社在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含信用社系统内)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协议存款账户、资金清算账户及联行往来账户。
银企对账必须做到组织到位、科学高效、责任明确、双人(换人)实施、全面完整、及时准确、有疑必纠、纠必彻底。 银企对账由各级信用社会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部门主要责任如下:
(一)各级联社会计部门责任:
1负责制定、完善银企对账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2负责对账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分析。
3负责收集对账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向技术部提出对账单数据下载、打印及系统改进的需求。
5其他与对账有关的工作。
(二)基层信用社(含分社、储蓄所)职责:
1负责余额对账单的发放、回收、审核、统计及整理归档工作。
2负责明确与客户的交易和余额对账单发放方式。
3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更新工作。
4负责受理客户的不定期对账工作。
5负责未达账项或异常情况的查询、核对和回复工作。
银企对账是信用社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必须建立由主任负总责,会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体系和责任机制。必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科学高效。
各级信用社主任对本辖银企对账工作负总责,为对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账工作组织、领导工作。
信用社会计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实施工作。为对账工作的主体责任人。
信用社设置银企对账经办岗和复核岗,负责对账单的编制、分发、收回、审核、统计、情况反馈等具体工作,为对账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银企对账经办岗和复核岗不得由负责所对账户的记账员和复核员担任,即对账人员与前台操作人员分开,对账人员在不违背内控原则的前提下负责银企对账、复核工作。 银企存款对账采取“往来账务”(即“交易”)核对和“余额”核对两种方式。
“往来账务”(以下简称“交易”)核对方式是指由对账岗位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生成、打印开户单位的明细 账页(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信用社留存联,第二联为客户对账留存联,对账岗位经办人员应在第二联“客户对账留存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和对账“经办员”章后发放给客户。
“余额”核对方式是指由对账岗位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生成、打印或手工填写开户单位各类账户和表内、表外应收收利息的“余额对账单”,“余额对账单”一式两联(客户留存联和回执联),在加盖“业务公章”后和“经办员”章后发放给客户。
“交易”或“余额对账单”发放可采取由开户单位经办人员到柜面领取、邮递或由专业公司递送等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可由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注明约定。
开户单位经办人员到信用社会计柜台领取“账页”或“余额对账单”,是信用社进行银企对账的主要方式。
邮递或以专业公司递送方式进行银企对账的,信用社需上报上级会计主管部门,待上级会计主管部门制定出实施细则后确认执行。
信用社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银企对账工作,不同的对账方式对应不同的对账频率。
“交易”账务核对应按月实施。但满页账生成、打印后应随时发放,业务量大的信用社也可以集中生成打印后定期(按月或半月)发放。开户单位长时间(三个月以上)不领取“账页”的,信用社银企对账人员要及时向开户单位主管领导反馈情况,督促其单位及时开展对账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存款类的“余额”对账,定为每年四次,以每季末余额为准。
贷款类、应收未收利息类的“余额”对账,定为每年一次,以11月30日余额为准。
“余额对账单”采用打印手工填写方式进行。由信用社银企对账经办人员在“余额对账单”第一、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后,发放给开户单位,提示开户单位要在十五日以内将签署核对意见的,并加盖开户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的“余额对账单”回执联返回信用社,交给银企对账复核员;银企对账复核员要及时核对开户单位返回的“余额对账单”回执联,如余额相符,则在“余额对账单”回执联上加盖个人名章予以确认;如余额不相符,则由银企对账复核员与开户单位人员对“未达账项”的内容进行逐笔勾对,并由信用社银企对账复核员填写“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予以确认,“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其中,企业留存一份,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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