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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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总 则 l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一般要求以及船舶证书、文本和技术资料、船员配备和交接、设备技术、危险物品管理、可移动物件、储备量和船舶应变部署等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或柴油机推进功率为3000 kW及以上的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上运输船舶。等同的海上非运输船舶,亦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须紧急开航的船舶。 2 引用标准 GBll412.2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甲板部 GBll412.3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轮机部 3 术语 3.1 开航 set sail 船舶在驶离港口的最后一个泊位或锚地,解除最后一根系缆或锚离海底的瞬时。 3.2 停泊时间 time of staying in port 船舶从到港至开航的全部时间。 3.3 航前 before sailing 船长接到受载通知或航次命令时起至开航的全部时间。 3.4 开航准备 preparation for sailing 船舶从停泊状态转到航行过程中,船员必须做的准备工作。 3.5 备车 stand by with engine 开航准备完成后,主要从停止状态转到运行过程中,轮机员必须做的准备工作,即在停泊状态下,驾驶台车钟指令的位置,自行车移至停车位置的一段时间内,船舶所处的状态。 3.6 冲车 running engine by air 按照操作规程,对柴油机进行全面准备达到运转基本要求后,利用外部动力使运动部件作短暂运动的动作。 3.7 试车 run test of engine 柴油机完成冲车,按船舶实际运行要求,经控制台操纵的试运转过程。 3.8 载量 carrying weight 船舶所承受的船员、旅客、货物、燃料、行李、食物、水、物料、配件工具和其他物件的总重量。 3.9 平舱 trimming 对舱内货物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平整工作。 3.10 高密度散装货物 high density bulk cargo 积载系数小于0.56m3/t的散装货物。 3.11 自然静止角 angle of repose 货物在自然堆积中所形成的锥形坡面与水平面间的夹角。 3.12 湿流 moistuer migration 由于船舶航行振动,使受湿散装货物发生沉淀和溶凝,逐渐析出其中所含的水分,导致部分或全部货物形成流动的状态. 3.13 可液化货物 cargoes which may liquefy 在船舶航行中可能产生湿流状态的货物。3.14 运输湿限 moisture limit for transport 对没有特别装备或不属于特殊构造的船舶运输可液化货物时所规定的最大湿度。 3.15 确认 confirm 对无法进行实地检查或检查有困难的机构、设备或仪器,主管船员根据定期预防检查和维修养护的记录或前一连续航次的使用实况等技术资料,对其现有技术状态所作出的判断。 4 一般要求 4.1 船舶的建造及其设备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现行船舶规范的规定和认可的国际公约。 4.2 船舶甲板部的安全开航检查应符合GBl1412.2。 4.3 船舶轮机部的安全开航检查应符合GB11412.3。 4.4 主管船员按责任制规定,应对船舶及其机构、设备和仪器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须填妥下列核定表: a.“船舶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按附录A格式); b.“船舶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按附录B格式)。 4.5 4.4条规定的核定表须经船长阅签后生效。该核定表,如停泊时间少于36h或航行距离少于300 n mile的国内航线船舶,允许每月填写一次。 4.6 检查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隐患,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不能消除时,应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a.船长应向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接船长报告后,应立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b.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经过努力仍然不能满足本条a.要求时,船长应在航前的足够时间内向港口主管机关提交“船舶开航申请报告”(按附录C格式); c.船长应遵照港口主管机关的审核意见执行。 5 船舶证书、文本和技术资料要求 5.1 船舶证书 5.1.1 船舶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关有效证书。 5.1.2 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免除条例的船舶应备有各该国际公约的免除证书。 5.1.3 船舶必须备有下列文本: a.航海日志; b.电台日志; c.轮机日志; d.电气日志; e.车钟记录(甲板、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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