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5-授信后管理
项目五 授信后管理 学习目标 了解商业银行授信后管理的基本内容;掌握授信检查的基本要点;掌握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原理,并会对具体的授信业务进行分类;了解问题贷款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工作任务 商业银行授信后管理的操作。 项目五 授信后管理 任务一:授信检查及授信收回 能力目标 能清楚商业银行授信检查的基本要点,了解授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会进行授信到期的业务处理。 活动 活动1 授信检查 一、常规检查 按照规定的检查间隔期对客户情况进行检查。如对生产流通企业,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上下游客户的供销关系是否稳定。 2.是否出台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政策法规。 3.客户有无涉及经济纠纷、行政处罚等事项。 4.客户主要股东、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经营策略和方式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5.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出现可能影响贷款收回的事项。 6.客户所属行业技术水平、经营方式、市场环境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7.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8.客户主要财务指标是否超过约定的控制线。 9.客户在本行及他行融资是否出现不良记录。 10.担保是否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11.客户对外担保和资本支出变动情况。 12.对外汇贷款,还应检查客户综合创汇能力、还汇能力变化情况及汇率风险变动情况。 二、专项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发放后7天内对贷款流向、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有无挪用等情况进行专项跟踪检查。 2.根据贷款预警信息提示或其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贷款到期前1个月,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突发事件检查 如遇突发事件,将影响到贷款本息归还的,应立即对客户进行检查。 贷后检查报告 1.对客户生产经营情况的评价; 2.对客户财务状况的评价; 3.对客户管理情况的评价; 4.对客户发展前景的评价; 5.对客户贷款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 6.建议采取的措施。 关于授信后的担保相关问题 一、担保财产变化引起的相关责任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条款有利于保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权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关于担保法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