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金福利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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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福利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金领取方式及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两种,投保人选择月领方式的,保险金额以月计;投保人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的,保险金额参照《保险金额换算表》(见附件一)进行确定。 保险金领取方式及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完全失能保险金 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3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公司自失能鉴定结果最终确定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领取方式和保险金额给付完全失能保险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分为非工伤原因和工伤原因两类。因非工伤原因者须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未告知的既往症;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撤销合同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可以书面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被保险人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在医院门急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被保险人因非工伤原因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被保险人因工伤原因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伤残等级证明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如当地尚未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由具有相应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对合同解除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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