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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权
人权法学--- 人道权 残疾人权利的内容 罪犯权利与一般公民权利的比较 罪犯权利的保障途径 思考: 罪犯是否享有生育权? 案例: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青年罗锋因琐事与其所供职公司一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由于一时丧失理智,罗锋用榔头将王某打死。 2001年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锋(男)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抚养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罗锋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9月26日,知悉罗锋一审判处死刑的消息后,罗锋的妻子郑雪梨产生了通过人工授精方式为其丈夫生个孩子的想法。不久便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提出申请,但以无先例为由予以拒绝。同年11月11日,郑雪梨通过律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正式申请,要求用人工授精的方式,让其为罗锋生个孩子。 人道权是以人道主义作为思想基础,而被人们所认可的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人道主义的待遇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具有人权的保护性质。人道主义待遇权与他社会待遇权相比较,具有权利享有者是社会的若者,义务人是国家、社会和社会的强者等特点。人道主义待遇权的有效保障包括将人道主义待遇法律化和全面实现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各项立法两方面。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和个体,其权利已经得到了人类的普遍认可。残疾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康复权利、参加残疾人联合会等专门社团的权利等诸多方面。尤其是残疾人权利保障机制方面,营造尊重残疾人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完善残疾人等事业方面的立法、发挥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上的主导作用,对落实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灾民权利是由于其特殊的状况而应当在法律享有的特殊权利,是人权的特殊表现。灾民权利的救济和保障,必须从卫生及供水救助、营养救助、食品救助、居所救助、医疗救助等五个方面入手。 罪犯是人类社会中独特的社会群体。他们本来就是人类社会中某种权利的破坏者。被制裁或被追诉的罪犯,不因其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而丧失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社会和法律对罪犯作为人的权利应当予以必要而足够的尊重。 * * * * * * * * * * * * * * 主 讲:秦文浩 指导老师:张红艳 人道权概念及性质 以人道主义(humanistas)为基础,人类出于对自己同类的尊重,让 同类中的弱者予以特别的关注和保护,使作为自己同类的每一分子都具有与自己共同的尊严。人道主义的具体化即是对于特定主体实行人道主义待遇。凡是适合特定条件的主体都有获得人道主义待遇的权利。 人道主义的待遇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具有人权的保护性质。人道主义待遇权与其他社会待遇权相比较,具有权利享有者是社会的弱者,义务人是国家、社会和社会的强者等特点。人道主义待遇权的有效保障包括将人道主义待遇法律化和全面实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各项立法两个方面。 人道权的目的在于使弱者享有作为人而应当受到的尊重,拥有作为人都应当拥有的尊严。人类的弱者是多种的,人道权的内容也是多个方面的。 产 生 发 展 成 熟 目 标 14-16世纪 文艺复兴时期 17-18世纪 启蒙运动时期 19世纪 资本主义时期 绝对平等、完 全自由的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道德经》: 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 启示一:民权学说 《道德经》蕴涵的“民生、民有、民主民治”之四民主义思想是人类社会民主制度不朽的基石。是人类最伟大的、最早的民权学说。 启示二:平等学说 《道德经》里包含的天人合一、万物齐一之思想是超越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存在同一观,可以自然引导出或看到“大道”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这同样是、并永远是法制社会最深刻的基础理念。 启示三:“人道”学说 《道德经》追求真正的“人道”文明社会(天下有道),是“有道”的“大德”社会,丝毫不是不要文明的自由放任的绝对自然主义思想。 “残疾人”( handicapped people)一词是指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心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须品的人。 残 疾 人 主 体 范 围 时间不同 先天性残疾、非先天性残疾 构成条件不同 生理性残疾、心理性残疾 性质不同 自然性残疾、非自然性残疾 残疾人权利 1、残疾人的人身权利 2、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3、残疾人的教育权利 4、残疾人的康复权利 5、残疾人参加专门社团的权利 现象一:裹胁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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