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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收购、出售资产
本制度所称收购、出售资产是指本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1、本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进行披露。
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
资产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二)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三) 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四)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2、本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上述条款第(一)、(四)项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或按上述条款第(二)、(三)项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且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还必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3、本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是否公告。
4、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节规定。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50%以下)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节规定。
5、本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本公司的股份,需履行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应当同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公司应当在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交易实施情况(包括所有必需的产权变更或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本公司披露上述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应当准备以下文件:
交易公告文稿;
收购、出售资产的协议书;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被收购、出售资产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财务报表;
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关联交易
1、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代理;
租赁;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担保;
管理方面的合同;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赠与;
债务重组;
非货币性交易;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本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是指:(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二)本公司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 父母; (2). 配偶; (3). 兄弟姐妹; (4). 年满18周岁的子女; (5).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3、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
4、本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不适用本节规定。
5、本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本公司应当在签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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