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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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培训课件

国网技术学院--张俊玲 《供电营业规则》 前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发布施行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6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随后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发布了五个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则。 这五个办法是: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在所有电力法律法规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虽然十四年过去了,但迄今为止我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即供电公司)和电力使用者(即客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仍然须遵守上述“电力法规” 。 《供用电规则》(试行本) :水电部1972年7月颁布实施; 《全国供用电规则》:水利电力部颁布,1983年国家经济委员会批转了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全国供用电规则》,该“规则”是对同样由前水电部1972年7月颁布的《供用电规则》(试行本)的修订;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发布施行,是在以上两个“规则”的基础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经济迅猛发展,供用电情况不断变化延伸而来的。 2010年提出修订营业规则。 国家电网公司“优质服务年”活动八项承诺07.02 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 05.04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理念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 03.11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05.08 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道德规范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同时因为历史原因及遗留问题,在电力营销具体工作中各地具体做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在日常营业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电力法》及相关的法规。 电力营销一直以来都是供用电双方频繁接触的工作窗口,每天我们都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日常工作行为都必须依法办事。 本次就是在组织大家在共同学习《供电营业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当然受工作经历的限制,对《供电营业规则》如果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我们大家共同讨论。 《供电营业规则》共十章,一百零七条,下面我们将利用一天的时间共同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现阶段称有序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确定供电电压等级的一般原则.doc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客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名词 供电方式:即电力供应的方法与形式。是指供电企业向客户提供电源特性及其管理关系的总称。供电方式包括供电电源的各项参数,如频率、相数、电压、供电电源的地点、数量、受电装置位置、容量、进线方式、主接线及运行方式、供用电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供电时间的时限等。 供电企业可提供的供电方式有: 1) 按电压分为高压与低压供电方式; 2) 按电源相数分为单相与三相供电方式; 3) 按电源数量分为单电源与双电源(多电源)供电方式; 4) 按供电回路数分为单回路与多回路供电方式; 5) 按用电期限分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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