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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煤炭买卖合同参考
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电签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协同发展的原则,就煤炭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动力煤
1.1 煤炭品名:动力煤
1.2 供货数量: 吨/月,按装运情况随时增加数量。
1.3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并确认乙方开具的国内银行信用证后30(±5)天内第一船煤炭运往乙方指定码头。
第二条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
2.1 交货方式:到岸仓底交货(含保险、增值税、通关费;不含港杂等费)
2.2 交货地:中国 港(以乙方指定港口码头为准)
2.3装煤船一旦到达乙方指定码头,所有权及相关风险即从男方转移到乙方。
2.4 乙方必须日卸货率10000吨以上。在滞期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煤炭的质量要求
3.1 煤炭质量要求:甲方所提供的煤炭煤质参考要求如下:
PARAMETER参数 STANDARD RESULT标准值 REJECTIONLEVEL拒收指标
Total Moisture 全水份 ARB 收到基 ≤12%
Inherent Moisture 水份 ADB 空干基 ≤6%
Ash Content 灰份 ADB 空干基 ≤15%
Volatile Matter 挥发份 ADB 空干基 >25%
Fixed Carbon 固定碳 ADB 空干基 40
Total Sulfur总含硫量 ADB 空干基 ≤0.8% ≥1%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Net calorific Value(ARB) Onetlar(Kcal/kg)
收到基 5500-5700Kcal/kg NCV<5400大卡/公斤
Hard Grove Index 哈氏指数 50以上 <45
粒度 0-50mm 90%以上
灰熔点 1150以上
第四条 煤炭价格
4.1煤炭到达中国 港,甲方向乙方销售的煤炭符合3.1条所述煤炭质量要求的煤炭,其基准价为到港舱底交货价人民币 855.00 元/T,一票结算(全额增值税发票)。装煤船到达乙方指定码头前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4.2 合作中煤炭价格双方以随行就市为原则,甲乙双方每30天商议一次价格,次月按商议后的价格执行,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为准,电签,传真,扫描文件有效;如果甲乙双方在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则合同暂停执行,待甲乙双方就煤炭价格达成一致后再执行合同;甲乙双方无异议时,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4.3实际结算价=基准价格+煤炭质量调整价
4.4煤炭质量调整价:
4.4.1 以低位发热量(ARB)5500大卡/kg为基础,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大卡/kg,单价也相应增加或减少 元/吨,如低位发热量低于5400大卡/kg重新定价。
4.4.2 水分高于10%扣相应煤炭数量计算。
4.4.3 当发热量小于5400大卡时,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4.5 各项扣款累加计算。
第五条 数量核定与质量检验约定
5.1数量验收:数量以中国港口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验收装船水尺报告单为准,在预计到达前,甲方须通知乙方派员参与验收及接船,乙方到期不派员参与,并不影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与方视作自动认可。
5.2 质量检验:以中国港口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质量证明为准。
5.2.1 本合同所规定的煤炭取样、制样、分析和化验等全过程,均委托卸货港口的CIQ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并以此质检作为甲乙双方的煤炭质量的交接检验,此质检结果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任何一方未参与不影响煤炭监采、监制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作自动认可。
5.2.2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煤质结果有异议,则可在质检报告签发后的3个工作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复检申请,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异议方承担。但全水分须以交接煤质检验时的数据为准,一旦经过仲裁性化验后,一律以仲裁性化验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 煤款结算
6.1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出 万吨货物100%金额的90天国内不可撤销、不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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