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之侵权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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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之侵权行为

内容概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准据法 (2)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新发展 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涉外民事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四、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 场所支配行为——??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冲突规则,由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所创立。认为法律行为方式应由行为地法来决定,只要某一行为符合行为地法的规定,那么世界各国都应承认它的合法性。 对这一原则的理论和识别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各国学者对“适用侵权行为地”原则有不同解释 有的认为是因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只有侵权行为地与侵权行为有某种自然的联系; 有的认为这种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权威,而非债务人的意思,对行为人施加责任,是为维护人们的权利平衡,而恰好是在行为地的侵权打破了这种平衡; 适用行为地法是当地公共秩序的要求,并且易于查明事实和确定法律上的责任; 适用行为地法是为了保护行为地国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给当事人一种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类似的既得权,原告不管在何处起诉,都携带该法所授予的权利,诉讼法院只不过是被请求支持或者协助取得这一权利。 何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连结点的选择 加害行为地 损害发生地 加害行为、损害发生地,还有其他相关地方(课本357页) 二、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具有同一国家的国籍或者有同一住所时,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 《波兰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又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依当事人本国法 《匈牙利国际私法》:如果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住所在同一国家,适用该国法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与法院地所在国家的法律都认为是侵权行为时,才可以提出救济请求 一、以法院地法为主,以侵权行为地法为辅; 二、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以法院地法为辅。 英国采用的是前者,在它的判例中曾有位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 (对该类诉讼,英国法院常常适用法院地法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四、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应用原理与第三个原则“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相同 匈牙利采用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 三、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里斯提出来的一个理论,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首先在美国得到了应用。1963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 Babcock v. Jackson )一案就采用该理论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 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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