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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持股会去留悬案的法律思考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黄福玲
(此论文获2010山东律师论坛民商类二等奖)
内容摘要:民政部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令职工持股会的继续存在失去法律支持。但实践中继续存在的职工持股会和“虚拟退出”的职工持股会变种,不但挑战了法律的权威,也令职工持股会的去留成了一桩悬案。面对大量职工持股会“集体对抗”的现实,民政部和证监会不应对其一味采取封杀的态度,而应当变“堵”为“疏”,从根本上肯定其合法性,去留之间,赋予其自主选择权。
关键词:职工持股会 去与留 虚拟退出 变种 去与留 悬案
引言:作家余秋雨持股徐家汇一夜暴富的背后
2009年10月26日,拟赴深圳中小板上市的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家汇)顺利通过发审委的审核。因著名作家、学者余秋雨赫然出现在大股东名单中,该公司近日已经赚足了眼球。余秋雨持有的股权据保守估计至少值6700万余元。《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到,如果按中小板上市公司今年平均发行市盈率计算,徐家汇商城发行价很可能超过20元/股,余秋雨极有可能成为亿万富翁。[1]一时间,关于余秋雨一夜暴富的讨论沸沸扬扬。
那么,余秋雨是如何得到徐家汇商城的股份的?徐家汇商城的招股书中显示,2001年12月,当时还是上海六百的徐家汇决定解散职工持股会,并计划将其持有的24.5%股权转让出去。这些股权转让给了上海祥龙物业、徐汇副食品公司、上海六百的31位公司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余秋雨等4位外部自然人。原来,余秋雨得到股份的契机是上海六百解散职工持股会。而据悉,余秋雨当年以每股2.9239元的价格购入82.5万股,出资为241.22万元。而经过近8年的股本转增,如今余秋雨的持股数量为518.6445万股。参照8年前原始投入,其现在的每股成本仅0.413元。
于是,沉寂多年的职工持股会问题重新浮出水面。无疑,在作家余秋雨或将身价逾亿的同时,失意的则是徐家汇的前身上海六百的职工持股会。毕竟,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即使上海六百解散职工持股会在法律程序上是完备的,也难掩结果的不公平之现实。因为,职工当年并非所有人都是自愿转让的,多数是被劝导(甚至是强制)放弃股权的。当他们知道8年后的今天,当初放弃的股权已经增值40倍以上,他们内心不会平静。在公司内部很可能会产生持股者和广大职工之间的巨大利益鸿沟乃至情感上的仇恨,而且随着二级市场股价的上升,这种内心深处的裂痕会越来越大。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2]
那么,当年上海六百为什么要解散职工持股会?职工为什么要将如此廉价的股份转让给别人?追根究底,始作俑者是民政部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该函明确指出:1998年国务院段颁布了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属于本条例登记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关于1998年四部委文件应停止执行问题我部已提出书面意见,国家体改办将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意见前,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民办函[2000]110号的出台,实际上宣告了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由于该规定关闭了职工持股会登记注册的大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或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这实际上等于一刀切地将职工持股会“斩尽杀绝”了!
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向发行监管部出具了《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指出:“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由此,职工持股会在公司首发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过程中成为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而上市和再融资是许多拥有职工持股会的公司积极进取的奋斗目标,于是乎,在这些积极进取的公司中,“清理职工持股会”之风四起,转让职工持股股权成为无奈的选择。
毋雍置疑,许多公司之所以转让职工持股股权,并非因为持股会出现了困难,更多地是因为要满足证监会的规定。[3]职工持股会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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