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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路路风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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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客 列 车 路 风 管 理 主要内容 一、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二、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 三、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的监察职责 四、路风监察工作人员的职权 五、路风问题 六、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受理、定性 和查处 七、责任和处分 八、路风通报制度 路风案例 路 风 答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为铁路走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及基层站段路风建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实施监察监督。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路风建设机构指导。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第三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问题的投诉,主持查处或委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四)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第四条 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票据,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货列车、车站、货场(包括机车、邮政车和各种专用车辆)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路风办制发,发至路局路风专职干部。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专职路风干部如需使用路风监察证,由铁路局路风建设机构制发。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六)对维护路风路誉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职工,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或职工,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样式附后),限期整改,可视问题性质和认识态度,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第五条 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路风问题划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其性质的判定见《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第六条 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受理、定性和查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发生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责任单位要主动及时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报告。   (二)各级路风建设机构都要积极受理通过各种方式来自路内外的关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并对认定为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按单位和部门领导要求,或直接主持,或配合参与,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三)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实行“逐级负责、归口管理”。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和查处。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和查处。严重路风事件和重大路风事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认定和查处。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四)上级部门在需要时可直接对下级单位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进行认定和查处,对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予以纠正。   (五)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有关各方要主动协商,认真处理;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部门裁决。   (六)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责任单位,在问题发生或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对待,调查核实,根据路风建设有关规定作出定性处理,并填报《路风问题报告单》(样式附后);构成路风事件的逐级上报铁道部路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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