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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学习必背 思考必备 绝对最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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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学习必背 思考必备 绝对最牛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天”:“上天” (2)“德”: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礼治” (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 1、“礼” (1)抽象的精 “亲亲” “亲亲父为首” “尊尊” “尊尊君为首” (2)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军(行兵仗之) 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周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五刑” (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 (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3、“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 1、契约 (1)买卖契约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借贷契约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yìng嫁制度)有婢 “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六礼”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七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四)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裁判周天子大司寇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诉讼制度 (1)狱讼民事案件称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3)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4)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2、郑国大夫邓析竹刑3、晋国赵鞅铸刑鼎《法《法原文已失传共六篇:《盗法》 《贼法》 《网法》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4、历史地位《法经》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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