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纠纷及解决的基本法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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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纠纷及解决的基本法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 例 9 父母、夫妻、房产   某男女2002年结婚。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出资16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2005年,该男女意欲换房,于是男方卖掉自己名下的房屋,以该房款外加他们自己的80万元、男女方父母各给付的40万元,购置装修大房子一套,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2009年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主张该房屋产权,女方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 诉讼中,男方父母证明说,婚前出的160万元是送给男方的,婚后出的40万元也是给男方一个人的。 问:该房屋产权如何确定? 《解释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世纪“中国丈母娘意见最大”的条文 《解释二》第22条,主要明确了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借贷;确定该项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一方赠与的标准,即:赠与发生的时间+赠与人的意思。 《解释三》第7条与解释二第22条相比,规制的对象有所不同。司法解释(二)明确了父母出资的性质,并不涉及双方购置房屋产权的归属; 《解释三》第7条则直接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因此,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三)第19条所言与“本解释相抵触”的条款,尚待明确。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婚后加名?)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怎么认定归属?(上海: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为共同共有财产? 案 例 10: 抵押、保证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 题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2、法院先对企业抵押的工具车拍卖或变卖,以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是B公司,B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8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9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10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解释》第16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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