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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假破产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经济与法| Economy and Law
我国虚假破产罪的立法缺陷及其
完善
□张 晶
[ ]
摘 要 破产是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它能够淘汰不健全或者无法存续的公司、企业。虚假破产罪与妨碍清算罪以是否
“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界分标准不够科学,应将两者合并为破产诈欺一罪;虚假破产罪应取消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
”
他人的利益 的规定;虚假破产罪犯罪主体设定范围不合理,应当肯定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
关键词 虚假破产;成立时间;既遂标准;犯罪主体
[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D924. 33 A 1006 - 5024 20 11 04 - 0 190 - 03
[ ] ( )
作者简介 张 晶,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风险刑法。 天津 300387
:
Abstract Bankruptcy is an inevitable phenomenon in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 which is able to wipe out defective companies and enter-
prises or companies and enterprises hard to survive. It is unscientific tha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false bankruptcy crime and
liquidation obstruction crime depends on the entrance into bankrupt liquidation procedures , and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both
of crimes into the crime of bankrupt fraud. The statement seriously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or other persons
should be abolished. The limits of the subject are unreasonable so that the persons and units who might be criminal subjects
should be recognized.
; ; ;
Key words: the false bankruptcy the time of crime the standard of accomplishment the subject of crime
破产是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它能够淘汰不 产罪名成立与否,也直接影响着该罪名与妨碍清算罪之
健全或者无法存续的公司、企业。虽然这种淘汰不良的 间的界线。 由于我国刑事立法的暗含式特点,以及对本
功能是现代经济活动所必要的,但是,它却常被不法者 罪规定内容上的不明确等因素,导致对虚假破产时间点
所利用,而成为一种具有经济危险性的破产诈骗犯罪。 的确定存在着争议。理论界基本形成以下三种观点: 第
[ 1] 为了有效维护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秩序以及 一种观点,认为以行为人实施的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
债权人或者其他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遏制和防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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