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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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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工作手册

学生代表工作手册 第一篇 代表任期制试行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会的民主建设,充分尊重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代表的主体地位,有效发挥代表作用,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指按校学代会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其任期与该届校学代会产生的校学生会委员会一致,任期一般为两年,在任期内除按有关规定终止代表资格的,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并通过一定形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制度。 第二章 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第三条 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 (三)热心社会工作,密切联系同学,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建议、要求,代表所在单位意见,具备一定的议事能力,在学生中享有一定的威信;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四条 代表由各学院在征求各基层班级及学生组织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并经校学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学生会办公室,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办公室负责代表资格审查)。 第三章 代表的卸免和递补 第五条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由于本科阶段学习结束、出国深造、辍学、被强制退学等原因不继续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的; (二)学籍转出华南理工大学的; (三)辞去学生代表职务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学生代表职务的情况。 代表资格的终止由选举单位提出,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定。 代表资格终止后,由该代表的选举单位在统一的代表补选时限内进行等额的代表补选。校学代会召开后每6个月后的2周时间为各代表选举单位的代表补选时限,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审查认定补选代表,在此时限之外,校学代会一般不进行代表补选。 第四章 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的职责 第六条 在校学代会召开期间,听取、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提案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第七条 选举产生新一届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会委员会。 第八条 对其他需要做出的决定、决议等进行表决; 第九条 履行其他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 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职责 第十条 听取工作报告。每年列席一次校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听取、讨论有关报告等。 第十一条 参加组织活动。 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关于学生代表的各类活动。 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各代表团组织的活动,包括: 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领会团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了解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讨论全校师生共同关注的议题; 参加培训交流,在校内外开展调研考察,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督促检查校学生会各级组织贯彻学代会精神,落实学代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校学生会各级学生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联系服务同学。建立校学代会常委会联系各学院代表团负责人,各代表团负责人联系本代表团代表,代表联系本选举单位的广大同学的“三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广大同学的思想、困难和需求,为全校同学的成长成才提供服务,向全校同学宣传学校的大政方针和各项工作,宣扬校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和学代会等会议的精神,使学生代表成为学校服务、联系、凝聚全校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提出工作建议。经过充分的调研等方式,通过书面提议、代表邮箱、校学生会主席团接待日等途径,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和需求,对校学生会委会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民主建设。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调研会等途径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发挥学生的主人翁精神,主动投入学校的发展与建设工作中。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组织保障。成立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代表联络服务办公室,负责代表联络、代表服务、和优秀团组活动、先进代表表彰等代表工作;常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采取与代表选举单位长效沟通、基层抽查调研等方法,实现对代表资格的审查、认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对常委会负责。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学代会代表任期制相关经费列入学代会专项工作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华南理工大学第三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会常委会负责解释,并适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全校各学院(选举单位)学生代表大会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贯彻执行 第二篇 试行办法中关于组织建设的细化 一、代表的产生和条件 学生代表是代表广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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