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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成都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要求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证者;
(五)未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者(学位课程要求另作规定);
(六)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其后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1. 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
(1)挑战杯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3)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4)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
(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3. 毕业时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4. 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者:
(1)十佳青年、三好学生、优秀团员;
(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3)见义勇为者;
(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5. 毕业时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在本班前10%者。
?(二)因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其毕业后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1. 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2. 经学校批准,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鉴定和综合考评等相关材料,提出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同时还要提交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和原因,由教务秘书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凡未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
(三)审核。教务处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四)、(五)款的要求,逐个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和成绩;学生处按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二)、(三)款的要求,逐个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思想政治情况。由教务处、学生处的负责人签字后,送校学位办。
(四)复核。校学位办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提交的学生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公示。校学位办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五天。
(七)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
(八)备案。校学位办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在校评定委员会评定之前,由本人向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后,送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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