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务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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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务公开制度

中小学校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领导班子、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强校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五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2.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4.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学校后勤服务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5.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评先评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职晋级等事项的有关政策依据和实施方案及结果; 6.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7.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大宗物资采购、成套或贵重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9.校舍建设的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10.学校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11. 学校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12.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13. 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4. 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向学生、家长、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规划、办学目标、重大决策及办学成果; 2.收费政策依据、项目、标准、程序、范围时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书本费等代收费结算; 3.学生资助政策、标准、申报审批程序及结果; 4.招生的政策、指标、程序; 5.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入团、入队、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6. 考试的规程、评分标准和结果,但不得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考试成绩排名; 7.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理情况; 8. 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召开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召开校情通报会 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对象,及时召集相关人员(教职工代表、全体教职工、退(离)休教职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社会各界人士或学生家长代表等),通报校务公开情况。 (二)设立专栏 学校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开栏。 (三)书面公告 印发校务公开简报、公开信、给家长一封信、书面通知等。 (四)其它形式 通过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学校开放日或校园局域网等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公开校务。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一般的校务事项由校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由主要领导签字,通过校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开。财务公开由学校经审小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报账员和清帐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按财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的时间。一般的校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财务计划年初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末工作结束时公布,财务收支、财产、债权债务年终时公布,应收款、应付款必要时应及时进行专题公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每学期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每次校务公开后,校务公开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教职工群众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学校要及时答复,确有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后将结果再次公布,使群众满意。 第十四条 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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