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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死因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草桥卫生院
死因管理
草桥卫生医院
死因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院 长 冯明献
副组长:业务院长 李朝阳
后勤院长 訾良
组 员:
防保科 王伟
蔡前进
王波
职 责:
1、负责研究制定我院死因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协调各科工作。
2、医教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的领用、发放、收集、登记工作。
3、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的审核、网报、检查、奖惩工作。
4、病案室负责死亡医学证明疾病编码、病历及存根等原始资料的保存。
5、统计室负责死因统计工作。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死亡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西安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报告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登记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在服务区域内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查医生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非经治疗的死亡原因不明者,或经诊查仍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病史、症状、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栏目中。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生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报医务科,同时填写我院死亡信息卡报防保科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处。
七、对住院死亡者所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须粘贴在死亡者的病案中,随其病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急诊留观死亡者所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须粘贴在死亡留观病史中,随其病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来院已死亡者及急诊抢救过程中死亡者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由急诊科登记造册,交病案室保存,期限2年。
八、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九、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十、医教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教科负责管理,医教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教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指派我院在职人员领用,进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教科及各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因培训工作制度
一、医院医教科每半年组织对临床医生进行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医学证明证》的正确填写及根本死因的确定。
二、医院防保科、信息科每半年要开展对医生进行二级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三、每年派出死因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死因编码人员参加市或区级培训班。
死亡证明考核制度
一、我院死亡证明的开具、上报、统计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科两级负责制。
二、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全院死亡证明开具、上报、统计的检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各个职能科室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临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本科死亡证明开具、填报、上报、登记的检查、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负责网络直报及统计工作,定期与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联系。
三、对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医院及市、区卫生局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虚假、瞒报、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2、拒保或屡次迟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五、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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