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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试行)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其树立诚实、守信观念,培养其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法》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第二章 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我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实行评议小组、资助认定和管理小组管理制度。
1、在院党委的指导和监督下,组建院资助认定和管理小组。院资助认定和管理小组由院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任组长,院团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任课教师及辅导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审核和帮扶教育管理,以及各项数据的汇总 ;在评议认定期间受理学生的投诉和复查。并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经院党委审批后,报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评议小组 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以班(年)级为单位,组成由班干部、普通学生参加的班(年)级评议小组。班(年)级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不低于本班(年)级总人数的15%(人数为奇数)。班(年)级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和班(年)级同学提名和推荐,在班(年)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院认定小工作组批准后生效。
评议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本班(年)级困难学生的资料汇总、调查、审核、评议,并提出初步意见;接受院认定小组指导。
3评议小组工作要求
(1)、任期:从第一年9月10日至第二年6月30日共一学年
(2)、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和认定工作,在放假前务必通知到每一个学生,使学生可利用假期完成《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的开具。要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每学年不少于一次的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应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3)、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关心学生家庭状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院资助认定和管理小组。 (4)、应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及身心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定期谈心、鼓励、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创造一切有利于学生的学习环境;同时对表现优异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及时进行的宣传,图文资料存档。
第三章 资格审核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
每年9月入学后的第一个星期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班评议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简单客观说明家庭情况),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本班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1、特困(三档):孤儿;单亲家庭且无固定收入;父母一方中有患重病造成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双下岗,且无固定收入;父母均在偏远贫困农村务农,无其他收入;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难或事故等因素致使家庭经济困难负担过重,造成无法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学习的;
2、困难(二档):孤儿,有直系亲属抚养的;单亲家庭;父母一方中有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双下岗,收入低;父母均在偏远贫困农村务农,有一定的其他收入等因素,家庭经济困难但可以基本维持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和学习的;
3、一般困难(一档):单亲家庭;父母一方中患有重病加重家庭经济负担的;父母一方下岗;父母均在偏远贫困农村务农;多子女家庭等因素致使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但有一定的其他经济来源,基本能够维持学生在校生活和学习的,或因家庭有突发事件造成一时难以维持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和学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定工作中务必做到四个公开,即评定条件公开、评定名额公开、评定程序公开、评定结果公开,要切实增强评定信息的透明度,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和暗箱操作现象。
2、坚持民主监督原则。在评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自觉接受师生们的监督。
3、坚持操作规范。在评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邢台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定,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流程。
1、收集材料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并整理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书面申请、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等相关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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