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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附属工程项目部作业文件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碧海花园公建0510管理楼附属工程项目部作业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编制: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批准: 年 月 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1、总则
1.1为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加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作到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办法。
1.2安全奖惩实施细则是以经济手段管理安全的搞好安全生产的一种有效措施,直接与职工经济利益挂钩,促使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把真正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安全生产。
2、奖励
2.1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达到规定的安全指标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搞好安全工作,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奖励范畴。
2.2项目部每年评选安全文明生产进行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报工程局予以表彰和鼓励。
2.3评比办法
2.3.1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标准》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我检查并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标准报工程部质安组。对不交资料的单位每月罚款500元,该单位安全员罚款50元,所罚款项直接从该队工程进计款中扣除,两次不交资料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工程质检部门不予工程质量签证;
2.3.2次年第一季度初,项目部根据各季度考评情况评出当年的安全先进单位,报工程处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工程局予以表彰;
2.3.3各单位可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对下属班组、个人进行考评。年终将考评结果报工程部质安组审核评比后,报项目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2.4对被评选的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先进单位,除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主管安全副职及安全部门负责人除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给予奖励外,还将给予100至500元奖金。
2.5发生轻伤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班组,发生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工程队,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的工程队,当年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各级主要负责人及造成伤亡各类事故的责任者,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2.6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经单位申报,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属实,可随时得一次性奖励。
2.6.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怀,避免重大事故者;
2.6.2在发生事故的时奋力抢救,避免或减少伤亡和损失;
2.6.3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2.6.4克服困难,对整改重大隐患成绩显著者;
2.6.5积极炼制、革新、引进安全技术,经有关部门实施效益显著者。
3、经济处罚
3.1发生超标控制指标的职工因工轻伤事故,每超过一人次,对事故责任者罚款3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150元,安全生产责任人罚款150元,主管生产副职罚款100元,安全监察员罚款50元。
3.2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一人次,除按处安全奖惩实施办法向工程处交纳罚款外,项目部还要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150元,安全生产责任人罚款150元,主管生产副职罚款100元,安全员罚款50元。
3.3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包括工伤、交通肇事、机电设备、火灾事故):伤亡一人,除按处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向工程局交纳罚款外,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罚款300元,主管生产副职罚款200元,安全监察员罚款100元。
3.4发生多人伤亡事故(一起事故伤亡3人及以上者)按局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处理。
3.5发生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按机电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处罚。
3.6发生机电设备事故,对责任单位按机电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处罚。
3.7发生一镒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的大灾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罚款,事故主要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罚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50元,主管生产副职罚款100元,安全员罚款50元。
3.8发生各类交通事故按工程局汽车驾驶员交通事故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对与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员轻伤、重伤、伤亡,按3.1––3.5条规定处罚。
3.9对隐瞒事故未报、虚报,拖延报表报告时间,取消单位当年评比资格,对事故单位处以每起加罚1000元,对第一责任者和安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对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重伤事故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单位给予500元处罚。
3.10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在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逾期不整改者,每起罚500元,若因此而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按前3.1——3.6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加倍罚款;同时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起诉,构成犯罪的按法律制裁。
4、下列情况可免于罚款
4.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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