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劳协作单位。 第二条 定义:协作单位 外雇人员 1、协作单位:指以合同方式承接项目部工程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外雇人员:指由劳务协作单位聘用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二章 劳务协作单位资质审查 第三条 劳务协作单位在项目部各工程项目承担施工任务,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和县级或县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签发的安全资质证书,由计划合同部、安质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备案。 第四条 计划合同部在审查劳务协作单位资质时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程序;严禁实际与资质不符的协作单位进场;对于管理混乱或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务协作单位不得使用。 第五条 劳务协作单位必须全力配合,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资质的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协作单位不得进场;资质审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计划合同部。 第六条 安质环保部对安全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劳务协作单位,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计划合同部在与劳务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对劳务协作单位所聘用的劳务人员状况、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签订安全责任书,如发生事故,按责论处。 第八条 劳务协作单位在招聘劳务时,不得聘用童工和有禁忌病症的人员;并为其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各单位对劳务协作单位的员工、外雇人员应按正式职工一样实施安全管理;不得聘用触犯国家法律的在逃人员,不得聘用来历不明的人员。 第九条 劳务协作单位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资格证”、施工简历和近期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协作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协作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劳务协作单位入场后,必须接受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课时(项目、工程队、班组)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十一条 劳务协作单位在进入现场之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方准进入施工现场;并对上岗人员登记造册,报用项目部计划合同部、党群综合部备案。 第三章 各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计划合同部负责所有进场劳务协作单位,资质(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施工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责任任书。)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党群综合部负责组织安排劳务协作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协作单位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 安质环保部负责督促工程队对劳务协作单位进行监督,对违反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行为,依据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安质环保部负责督促工程队对劳务协作单位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审验、报审工作,确保使用设备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部负责对劳务协作单位的机械设备在进场前的检查验收及进场后的监督,督促其建立机械台账,做好日常的检查维护及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劳务协作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尤其是新项目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对于较大或较危险的施工项目,要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 第十八条 工程队负责对劳务协作单位进行监督、考评,看其是否具备合同中所约定的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队督促劳务协作单位在每天工作前,应根据当天的工作任务、气候、环境、人员情况,对出勤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标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并做好班前5分钟安全交底记录。 第二十条 工程队督促劳务协作单位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及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务协作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和接受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劳务协作单位在进入工程项目后,必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管理单位和党群综合部、安质环保部共同组织对协作单位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增强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提高自防应变能力,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必须将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建立和完善外用工安全管理专项制度,并设专人进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单位为其劳务协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有偿提供),改善劳动

文档评论(0)

ctuorn037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