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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
* *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Department name TüV SüD Group TüV SüD Group Department name TüV SüD Group TüV SüD Group TüV 南德意志集团 课程4 中央人民 政府劳动部 49年11月 劳 动 部 54年 国家计委劳动局 70年6月 国 家 劳 动 总 局 75年9月 劳 动 人 事 部 82年5月 劳 动 部 90年 98年6月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年 职业安全卫生机构历史沿革 国务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质 检总局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和国防科 工委等部门 公安、民航等部门 职业危害监督管理 未成年工妇女劳动保护 工伤保险等 职业安全 分级监察安全生产 综合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 交通 消防 安全 建筑等行业安全 煤矿安全垂直监察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机构现状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保护四个方 面的任务具体的说就是: 减少、消灭工伤事故; 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 搞好劳逸结合; 搞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规定: 1981年3月 原国家劳动总局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 1987年5月 报国务院审查 1994年 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 1996年4月 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 《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法合一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1999年12月 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报国务院审查 2000年底 国务院又改为《安全生产法》 2001年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安全生产法》 2001年11月21日 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4日-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一审 2002年4月24日-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二审 2002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 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同日以江泽民主席70号令公布。 《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权)。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保险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知情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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