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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职责
一、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协调。科技厅负责制定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进行项目资金管理。
三、科技惠民计划涉及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征集本部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参与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应用。
四、 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汇总审核、初评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五、 旗(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一、 科技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1 生态环境领域。
2 人口健康领域。
3公共安全领域。
4城镇化建设领域。
二、 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申报及管理程序与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相统一。
三、 基层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报盟(市)组织单位。
四、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与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2 项目实施方案完整,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
3 项目实施机制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项目参与各方权责明确,管理措施科学规范。
4 项目实施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实施成果在该地区推广应用模式成熟,措施明确,影响力强。
五、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内蒙古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2 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项目依托单位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3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六、 盟(市)组织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根据相关规定,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并抄送自治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七、 自治区科技厅对盟(市)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
八、 盟(市)组织单位依据立项批复和项目任务书,督促基层组织单位落实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九、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所在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二、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中反映。
十三、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验收考核
一、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三个月内,向盟(市)组织单位报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盟(市)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自治区科技厅遴选成立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质疑答询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二、自治区科技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盟(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盟(市)组织单位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盟(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三、自治区科技厅汇总项目验收材料及相关档案,建立项目实施成果库,为盟(市)及相关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科技惠民计划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提供基础材料。
四、 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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