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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与妥当性之间

明确性与妥当性之间 [摘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的界限介于被允许的扩张解释和被禁止的类推解释之间,换而言之,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就是刑法解释界限的设定标准。从问题类型划分的角度来说,这个设定标准属于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对此应该通过协调刑法的安定性与刑法处罚的必要性这两个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来解决,换而言之,就是要在刑法解释的明确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均衡。 [关键词]刑法解释界限;扩张解释;类推解释;刑法问题;纯粹刑法学问题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1-0085-06 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围绕刑法解释问题逐渐形成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对立,这个对立不仅仅表现为形式的犯罪观与实质的犯罪观、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与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对立,而且也表现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社会秩序维持机能)之间的对立,可以说是涉及到刑法的方方面面,但归根到底,这个对立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寻找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的边界”。诚如斯言,刑法是通过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来实现其社会功能的,如何限制国家刑罚权不被滥用不仅是刑法而且也是刑法学的终极课题,因此无论是采取何种解释论立场都需要解决刑法解释的界限问题,以此来划定国家刑罚权的适用范围,正因为这样,刑法学一定要成为“最精确的法学”。那么,刑法解释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呢?其解释界限的设定标准应该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从刑法解释本身出发。就刑法解释而言,与其他部门法解释的根本不同在于刑法解释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众所周知,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了禁止(不利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类推的原则,也就是说,类推解释是超越罪刑法定原则不被允许的解释,可是,与类推解释一样对词语含义进行扩大解释的扩张解释却是被允许的。那么,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的界限存在于被允许的扩张解释和被禁止的类推解释之间,换而言之,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这两种解释的区分标准就可以说是刑法解释界限的设定标准。 一、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问题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难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将目前有关两者的区分标准分为三种类型:即形式的区分标准、实质的区分标准以及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综合区分标准。 1 形式标准 形式的区分标准包括推理形式区别说、定型说、语言的可能含义说以及预测可能性说等四种。其中,推理形式区别说是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推理形式上进行区别,而定型说、语言的可能含义说以及预测可能性说则是从刑法典用语可能含义的限度这个视角来区分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 (1)推理形式区别说 推理形式区别说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在推理形式上就存在区别,日本学者庄子邦雄认为,“目的论解释被允许而类推解释被排斥的理由是,扩张的最终根据是求之于‘法律’还是完全求之于‘推理’这一点。也就是说,完全根据‘推理’而轻视立法的目的或宗旨进行与立法目的无关的解释时,解释的根据就超越了‘法律’。由此,完全以推理为根据的类推解释就违反了否定经由法官顺手进行主观解释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官在立法宗旨或者立法目的的范围内对法条文规定所使用语言的通常含义进行目的论的解释,其解释结果即便是导致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也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与此相对,通过完全类推论断这种解释方法进行的类推解释,由于大多都包含着创设刑法法规的危险,因此原则上这种类推解释必须被禁止。” (2)定型说 定型说认为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犯罪类型的规定是刑法解释的界限,刑法解释不允许超越法律的规定,若超越则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如果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即便是某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那也是属于立法上的问题,而非刑法解释的问题。如日本学者团藤重光认为,“就构成要件的规定而言,不允许超越各本条所预想的法的犯罪定型范围的类推。即便对该行为的处罚从刑事政策上来看是如何的适当,但那也只不过是立法的问题。可是,如此说来,决不意味着对于构成要件的规定只能进行形式的文理解释。毋宁说应该通过对各本条所预想的法的犯罪类型的合理解释来阐明。” (3)语言的可能含义说 语言的可能含义说认为刑法典用语的可能含义就是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如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就在于扩张解释是以刑法条文用词的可能含义为界限,与此相对,类推解释是超越了这个可能含义的界限,从而认可刑法规范适用于没有明文规定事实的妥当性这一点。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在目的论的方法上是共通的。在这个意义上,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边界可以说是变动的。可是,就局限于成文法用语的可能含义之内而言,如果超越了这个可能含义的界限就不是量的区别而是质的区别了,虽然扩张解释是法的解释,但是类推解释如果是法官进行的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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