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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背考点整理① 建设工程法规 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三、注册(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二)注册申请(三)不予注册的情形(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注册申请1.初始注册2.延续注册3.变更注册4.增项注册1.初始注册(1)条件(四条件)①有证书——资格证书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2)时间要求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2.受聘单位的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3.对岗位的要求(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二)权利与义务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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