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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著作权的限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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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六讲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限制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第三节 合理使用 第四节 法定许可 第五节 强制许可 第一节 著作权限制概述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法律在赋予著作权人充分权利的同时,又在作品的利用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 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对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 由于著作权处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和紧张状态之中,因此如何处理这一矛盾,且做到既保护个人利益,又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各国著作权法努力的方向,也是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追求的目标。 如美国著作权法就规定了两种限制制度:其一是第107条对合理使用范围及合理使用确认标准的规定。其二是第118条规定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缔结于19世纪中后期的《伯尔尼公约》,在充分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展中国家利益与发达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制度。 同时,公约第九条在授予作者复制权的同时也规定可以对这种权利进行限制:“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秉承伯尔尼公约的上述传统,TRIPs协议也规定了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原则,其第13条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的任何限制或者例外规定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著名的判定限制是否合理的“三步法”。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限制,这是因为: 其一,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前人的劳动成果,在其作品完成后,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利用; 其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反映在著作权中,就是公众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也应分享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其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主要表现为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限制措施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作为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制度,对我国同样有约束力。此外,著作权的期限性也可以视为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二节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一、著作人身权的时间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是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 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一般采用都遵循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的原则(死亡起算主义)或者采用作品首次发表后若干年的原则(发表起算主义)。死亡起算主义适用于自然人作品。发表起算主义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制品,也适用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 第三节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一般指的是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标准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为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四条考虑因素: (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征,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而使用; (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 (3)在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该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比例关系; (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看,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二、合理使用的形式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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