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工伤保险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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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认定为工伤的基本条件?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可以视同为工伤的基本条件?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明确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2)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具有特殊情形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8.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除了上述一般工伤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该怎么办?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对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将该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书面告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用人单位或职工方同意。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严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等原因,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手续。确需转往宁波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仅限于转往本省省级和上海市市级公立三级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应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情况紧急时可先行转院,但应当在10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1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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