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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冲刺资料(法规)2010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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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
1)事故单位的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3)报告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救援
5)现场与证据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
1)事故调查的管辖
级别管辖: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
1、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2、整改
4、法律责任。(略)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1)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3)责令排除事故隐患;
(4)对有安全问题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4、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检查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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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依法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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