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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安全生产五年工作总结
云南省建筑安全生产五年工作总结
建设部:
2003-2007年,云南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建设部的精心指导帮助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以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核心,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大力夯实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依法强化监督管理,促进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并不断好转。现将五年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综述
(一)总体形势
五年来,通过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不懈努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建筑业队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能力得到不同程度提高,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显著增强,在建筑业总产值逐年增长的情况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并不断好转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有所波动。建筑业年度总产值、年度安全事故及死亡人数情况分别是:
2003年396.8亿、事故56起、死亡60人(有1起一次死亡3人事故);
2004年420.6亿、事故38起、死亡47人(有2起一次死亡3人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03年分别下降33.3%和21.7%;
2005年505亿、事故52起、死亡54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04年分别上升36.8%和14.9%;
2006年689亿、事故33起、死亡40人(有2起一次死亡3人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05年分别下降36.5%和25.9%。
2007年750亿(初步统计数)、事故39起,死亡42人(有1起一次死亡3人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06年分别上升5%和18.2%。事故类别主要以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为主,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的38.1%、21.4%、16.7%和14.3%。39起事故中55%以上分布在昆明市、楚雄州、文山州和普洱市。60%的事故发生在县、乡。一季度事故6起,死亡6人;二季度事故11起,死亡12人;三季度事故10起,死亡11人;四季度事故12起,死亡15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5年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总结回顾,总体上看,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许多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施工企业方面:部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深刻,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侥幸心理严重;运行有效并不断改进的、以法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和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能有效建立,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不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或不符合标准,安全设施设备和技术陈旧老化;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允许上岗;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标准规范等。
监理企业方面:部份监理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转变观念,导致思路不清,职责不明,不能自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业主方面(以私营业主、房地产商为典型):不重视安全生产,受利益驱使,导致违法肢解工程;指令总包施工企业分包分项工程;指令购买建筑建材;强令超强度赶工期;不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甚至拖欠工程款;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等。
市场方面:建筑业作为充分竞争性行业,但符合市场竞争规律、价值规律、有效调节市场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以及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和完善,导致建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脱离客观实际,不顾合理工期、合理造价的无序竞争格局,企业间展开以求生存为目的的低价恶性竞争;出卖资质资格,违法挂靠、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
队伍方面:进城务工队伍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普遍低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
监管主体方面:监管体制不顺,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没有保障,导致监管主体权责不对等;监督执法不到位,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难以形成,监管队伍素质也有待提高。
法规方面: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事故责任主体的处罚不尽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如对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处罚没有上位法依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没有简易程序;对大型企业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稳定问题等,难以保证执法的及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工作
面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机遇与挑战,近年来我省着力夯实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扎实推进保证体系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一)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为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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