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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分期付款项目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校车分期付款项目简介
政策背景
为扭转日益严峻的校车安全形势,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赣府厅字〔2012〕20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10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前教育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学生、幼儿专用校车。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包括学前教育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包括学前教育幼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条例》《规定》及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张贴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赣南校车专用标识,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五条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义务教育学生、学前教育幼儿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学校网点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调整、撤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校车原则上应纳入公司化管理。市政府筹措1亿元资金,为每辆新购置的校车补助5万元,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标准配套。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在上下学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和专门培训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四)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的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违法行为。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会同教育、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各学校上报的校车行驶线路的公路路况进行勘察审批。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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