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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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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推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制度,维护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人员。 第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人员的人数依据出资协议或所任职公司(即被委派任职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下同。)章程确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委派董事、监事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二)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能较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方针,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四)忠实代表公司的意志,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公司总部机关管理人员、所属单位经营班子成员;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不得再委派为所任职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担任严重亏损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并对该公司产生严重亏损负有个人责任; (三)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执行期未逾二年。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在公司总部机关管理人员、所属单位经营班子成员或向该公司派出的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领导人员管理程序和实际情况提出人选方案,报公司审定。 第九条 经公司确定的委派董事、监事人选,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公司函件形式向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委派和推荐。 第十条 委派董事、监事人员的任期由所任职公司章程规定。委派董事、监事人员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考核合格可继续向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委派和推荐,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章 董事、监事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享有《公司法》和所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所任职公司的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参加所任职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前,应组织与该公司相关的董事、监事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公司审批,并按批准的意见在相关会议上进行表决。 组织讨论会议的负责人按以下方式产生: (一)公司委派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职务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作为负责人; (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中没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职务的,由公司在委派的董事中指定负责人。 第五章 董事、监事人员的考核 第十三条 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对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对委派的董事、监事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 (二)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所任职公司的资产营运业绩及回报。 第十五条 对委派的董事、监事考核的主要形式为:个人述职、查阅所任职公司的报表和资料、调查了解等。 第十六条 委派的董事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对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 (二)在所任职公司的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方式; (三)决策事项对所任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四)所任职公司的资产营运成果。 第十七条 委派的监事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对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 (二)对所任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事项、依据和方式,对董事会的有关决策程序检查情况; (三)监督和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果。 第十八条 对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的考核程序为: (一)个人述职;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述职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公司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九条 对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的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对委派的董事进行考核时,委派在同一公司的监事人员参与考核,并提出被考核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书面意见。 第六章 董事、监事人员的待遇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在所任职公司的薪酬待遇,由所任职公司的股东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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