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上海经济适用房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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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订、资源调配、规划和计划编制等管理工作,并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等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工作。   市房管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   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选址与土地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由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产业结构调整土地。   第六条(项目认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向市房管局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配套条件、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房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后,由市规划国土局下达用地计划。   第七条(建设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方式实施开发建设:   (一)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区(县)政府指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开发建设。   (二)在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各区(县)每年度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建住宅总面积的5%;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市年度计划统筹平衡设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文件中,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和建设方式等内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确定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明确规划参数、建设总面积、套型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与核定方式、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以及公建设施建设要求、处置方式等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的附件,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九条(主要建设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应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 装修;用于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家庭基本居住使用的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四)按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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