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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居财产保险条款

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居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居财产保险条款 浙商财险(备-家财)[2014]主23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 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第4.1-4.12项各项保障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1.5 合同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 我们的义务 2.1 出具保单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2 索赔材料一次性告知 如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及被保 险人补充提供。 2.3 核定责任及保险金赔偿 (1)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1 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居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 情形复杂的,本公司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2)本公司会尽快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 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4 预先支付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支付相应的差额。 3. 您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如本公司就保险标的(8.1)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 实告知。 (1)如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8.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如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如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2 缴纳保费 您需一次性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对交费之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护保险标的安全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 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本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 2 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居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及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本公 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3)您及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4 及时通知保险标的变化 (1)被保险人的居所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本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 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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