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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效能建设特约监督员工作制度

##市机关效能建设特约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整体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机关效能建设特约监督员的管理,推进政务的规范、创新、提速、廉洁,使机关工作人员态度更好、节奏更快、工作质量更优、创新意识更强、廉洁程度更高,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效能建设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由市委、市政府聘请的对本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机关效能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离退休干部、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聘任。  监督员聘任期每届一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 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敢于坚持真理,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热爱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工作,事业心强。 (二)热心工作,关心时政,体察社情民意,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及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三)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四)敢于并善于开展监督,大胆发表见解,坚持正确主张。   (五)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精力从事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本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办事)、廉洁从政、优质服务、严明纪律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本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   (四)通过明察暗访,及时反馈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办理市效能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在市效能办的领导下,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单位工作情况,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深入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权对机关效能建设进行质询或考察。 (二)监督权:直接通过“绿色通道”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效能办反映情况;监督各级各部门效能建设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评议权: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有关单位汇总反馈,参与对各级各部门机关效能建设的评价工作。 (四)表决权:参与对机关效能评估的民主测评、集中考核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行政不作为的票决工作。 第七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深入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症结,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办事。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做到详细、准确、客观、公正。   (二)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腐败行为、违法违纪行为及行业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遵守有关工作规定。 (四)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监督权限。 (五)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分组开展工作,定期交流沟通监督情况。   第九条 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条 市效能办负责同监督员的联系,及时向他们通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展的情况,听取他们的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以至挟私报复,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等处理。   第十二条 对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监督员,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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