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保险公司培训: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业务宣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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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保险公司培训: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业务宣导

太平洋寿险杭州中心支公司 建工险保障 保障 保额 意外身故保障 15万 意外伤残保障 10万 突发急性病身故 15 意外医疗 3万 建工险保费 工程造价 保费 200万以下 1 200万(含)-1000万 0.8 1000万(含)-3000万 0.6 3000万(含)以上 可独单独报 四、基本条款 4.1 投保范围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道路和桥梁工程、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工程的企业,可作为投保人,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投保本保险。 二、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开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 2.2 保险期间 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提前竣工时自行终止。工程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保险期间不顺延。若保险期间顺延(无论一次或数次)时间累计超过1年的,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顺延。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4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 》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附加险种介绍-附加医疗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出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按其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附加险种介绍-附加医疗 保险理赔 项 目 应 准 备 单 证 单 证 医疗费用门诊 1、2、4、5、6、8、11、13、15 1、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受益人、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5、保险凭证(包括保险单、能证明合同效力的保费收据) 6、医药费原始收据 7、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8、就诊记录(病历本) 9、出院小结 10、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11、意外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其它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一般出险单位提供事故证明之后,须由主管部门进一步证明) 12、重大疾病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就诊、检验报告(如病理切片报告) 13、门诊检查的需提供检查报告单,如使用了中草药,需提供中草药处方 1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15、转账受益人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医疗费用住院 1、2、4、5、6、7、8、9、11、12、15 残疾赔付 1、2、4、5、11、14、15 疾病身故 1、3、4、5、10、15 意外身故 1、3、4、5、10、11、15 重大疾病 1、2、4、5、12、15 保险费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费计算举例: 例一:某建筑企业在中标寿昌某商业用房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 保额要求:每人保额意外身故保险1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10万元,意外医疗3万元. 计算保费: 保险费=2000万*1‰=2万元 一 二 三 目 录 市场展示 条款分析 政策分析 建 筑 施 工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律 国务院 建设部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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