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对外包、分供单位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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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对外包、分供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对外包、分供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包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本外包单位包 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合法资质、经营许可证明等文件; 二、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合作的市场信誉和业绩; 三、技术、质量、生产和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如:安全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承担特定分包工程的能力。 第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一、分包单位人员在50人及以上时,每50人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名; 二、收集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证件及岗位职责,编制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册清单》; 三、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员要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要求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参与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教育、安全活动记录等)。 第七条 通过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包括: 一、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安全指标; 二、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对分包单位生产方案的批准要求; 四、总承包单位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一)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生产组织设计(方案); (二)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三)确认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对项目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对分包单位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 第八条 责任划分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分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于转包或允许他人挂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条 。 第十二条 对分供单位(含租赁)要进行评审 对分供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供单位名录,从中选择信誉、能力等符合要求,合适的分供单位; 如技术生产管理、质量保证能力、准用证明文件、市场信息和履约能力等;供货时的验收要求,如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抽样、实物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签订供货合同时应明确产品质量和验收要求。供货合同签订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其内容包括: 一、规格、型号、等级及品名; 二、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 三、验收准则和方法; 四、产品的检查、维修、保养和报废要求; 五、使用说明。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具体指的是: 一、安全设施所需材料:包括钢绞线、水泥杆与木电杆、钢管、扣件、脚手板、配电设施,临边、洞口防护用具、登高设施等; 二、设备:主要包括起重、挖掘、土方铲机、凿岩、顶管机、挖掘机、推土机、吹塑机、绞盘汽车、翻斗车、拖拉机、客货两用车等; 三、防护用品:包括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护镜、漏电保护器、防护鞋等。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外供(租赁)要求 一、审查生产厂家与其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产品检测控制; 二、索取所供产品的国家认可,核准范围有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整机型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三、对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生产材料机械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购置; 四、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材料、机械设备; 五、采购二手生产设备时,各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方可购买,且买卖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材料、设备安全管理的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及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按照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的规定,实施材料、设备(包括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外供(自购),安装和拆卸、验收、检测、使用、保养和维修、改造、报废,有相关记录,制度具体要求是: 一、材料、设备外供(自购)应符合本制度“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 二、材料、设备安装和拆卸要符合“材料与设备装拆安全控制”要求; 三、材料、设备验收,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材料、设备检查,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 五、材料、设备使用,要填报“材料与设备运行记录”表; 六、材料、设备保养和维修,要填报“材料与设备保养计划”、“材料与设备保养记录”和“材料与设备维修记录”; 七、材料、设备改造和报废,要符合材料与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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