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三级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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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三级教育)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三级教育) 目 录 一、新工人入场三级教育 (一)公司教育: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法制法规: (1)《宪法》第42、43条 (2)《刑法》第113、114、115、187条 (3)《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4)《安全生产法》 (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6)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项目部教育: 1、《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四节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工人进场安全教育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三)班组教育: 1、班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2、砼工入场安全教育 3、钢筋工安全教育 4、模板工安全教育 5、泥水工安全教育 6、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特殊工种上岗教育 1、电工安全技术教育 2、电焊工入场安全教育 3、三机工安全技术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规定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11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第115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法第187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教育之一 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二)字第6号文件。 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有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特制定如下几项暂行规定: 一、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二、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上报外,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 四、人民检察院接到重大伤亡事故报告或劳动部门通知,应及时派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五、人民检察院在参加事故调查中,为了及时依法做好必要的取证工作,提出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事项的要求时,事故调查组,应给予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 六、事故调查组应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原因做出结论,并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七、人民检察院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 八、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参加调查的,由劳动部门移送或由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控告的重大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写明原因,书面通知劳动部门或控告单位和个人。 九、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既要追究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时,可征求劳动部门意见。 十一、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认定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责任人员上,如与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难和阻力时,应分别向各自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以求得支持解决。 十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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