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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经营管理利润核算办法
担保公司经营管理利润核算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1. 目标:有效核算担保公司的经营业绩,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担保集团,以及下属控股及托管的担保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利润核算;本办法仅为内部规范文件,非外部具有法律效力文件。3. 担保公司做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对职责管理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利润负责。4. 内部核算原则:4.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内委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内部核算的依据(如代收代付收入、费用、资金等的主体确认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4.2. 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资源、资金无论占用或返存均计算利息、使用费用等,并支付相应的资源占用费。4.3.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内部收入、费用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中选择符合谨慎性要求的原则。5. 核算年度:本办法以一个公历自然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核算周期。第二章担保公司利润核算6. 担保公司经营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变动费用―固定费用―专项准备金-上缴管理费-上缴战略研发费+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所得税费用。利润核算表格请见附件一。7. 利润表各核算项目具体说明如下:7.1.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项目详见附件一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7.1.1.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确认的业务收入,包括根据业务期限进行分期确认的担保业务、委贷、典当、追偿类等风险收入和咨询服务类无风险收入。7.1.2. 业务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谨慎原则确认,业务收入的确认至少同时符合以下两条:7.1.2.1. 已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业务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如融资担保业务银行已经放款、履约业务的担保公司(或银行)已向保函利益方开具了保函、委贷业务已经放款、典当业务已经放款等。无风险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已同客户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并已开始实质性的工作。7.1.2.2. 业务应收费已经收取到账。7.1.3. 扣除销售佣金等后的担保和委贷等风险业务收费净额,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业务收费净额的20%直接确认为业务收入,业务收费净额的80%根据业务期限按当月业务在保天数占总业务期限的比例确认业务收入,提前解保的业务,在解保日一次性将剩余的未确认的业务收费净额确认为当期业务收入。业务收费净额=业务收费额-销售佣金-其他代收代付费用其他代收代付费用指是指业务操作过程中收取的实质上为代收代付款(不含支付的销售佣金费),需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即取得的收入中包括了一部分应直接对外支付的费用。如两头在外委贷业务中资金提供方的收费由我司统一向客户收取后再行支付的,则资金提供方的费用视同其他代收代付费用处理,销售佣金及其他代收代付费用应在业务首次确认收入的当月全额计提,销售佣金在“变动性销售费用-销售佣金费”科目反映;其他代收代付费用在“其它变动性产品成本”科目反映。风险项目月度确认的业务收入=(销售佣金费+其他代收代付费用)+业务收费净额×20% +业务收费净额×80%×当月业务在保天数/业务期限天数+提前解保该业务项目剩余的未确的收费净额追偿收入为风险收入,风险项目追偿收入必须在收回代偿本金(含贷款本金和利息)和诉讼费后方可确认追偿收入,未收回代偿本金和诉讼费前不得确认追偿收入。业务在保起始日是指担保业务的银行首次发放日、委贷的放款日,非银行担保业务的在保起始日为保函注明的责任承担开始日,业务期限指担保业务的银行贷款期限、委贷贷款期限或非银行保函注明的担保责任期限。若为采用担保授信额方式,先收取一定的授信费用,以后按实际发生的每笔担保业务来进行收费,则首先确认授信费收入(视为担保费收入),然后再根据每笔担保业务来确认相应的收入。对采用在一定期限内的担保授信额度形式的业务,如果协议中未规定根据每笔实际担保业务来收费,只是按总的担保授信额度和期限来收费,则视为一笔担保业务收费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担保期限中间需办理转贷(或还旧借新)的,不能根据含数次转贷期的总担保期限对应的业务收费来进行收入的确认和递延,应根据银行借款协议期限来进行收入确认,应在银行办理正常转贷后再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7.1.4. 当担保业务因不能自由退出而被动展期、逾期、转贷的,后续向客户收取的相关业务收费根据该项目的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项目在经营管理中心的保全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得确认为担保公司的收入。委贷业务逾期的,在该委贷本金未全部收回前,向客户收取的相关业务收费作为本金的收回处理,委贷本金全部收回后,超过本金和诉讼费的收费部分可确认为风险收入。担保业务代偿及收费的,按照委贷规定执行,必须在全部收回本金和诉讼费后,方可确认为风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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