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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
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一、诉讼保全担保产品简介:
1、简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指在民事、经济诉讼活动中,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我司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向法院出具担保的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保全担保分为诉前财产担保和诉讼财产担保,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在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方面有一些区别,但就担保而言,二者并无本质区别,操作流程及保函格式上也相似,为表述方便,下面内容中未特别注明的,诉前财产担保和诉讼财产担保统称为诉讼保全担保。
2、担保事项:对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但应限定保全的标的物和保全的方式(查封、冻结、扣押)。
3、保函有效期限: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保函时间上有一些不确定性,因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异,但针对不同的保全对象应设定一个最长的有效期间。一般可表述为:“自保函出具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后30个工作日”
4、保额:因损失无法事前确定,因此应在保函中设定一个最高额。
5、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介绍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具备的条件:
1. 一般情况下,案件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特殊情况下,确权之诉和证据保全也会涉及到对财产的保全); 2.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4.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三)诉讼保全的操作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合理,而做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保全担保的性质和特殊性
诉讼保全担保属于保函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保函的特点:
1、诉讼保全担保一般是由原告方提出,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较大,退一步讲即便诉讼保全的申请人败诉,也未必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申请人的败诉不是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充分条件,
2、针对保全的对象不同,担保的风险程度也不同,就常规的保全对象而言风险由小到大的排序为:
冻结账户 风险低
查封不动产 风险低
冻结股权 风险低
查封、扣押动产 风险相对较高
3、一般情况下,被告作为被保全人的,即便被告胜诉,保全措施未对其造成较大的影响的,被告也不会要求赔偿损失,从概率的角度来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这种索赔率极低。
4、保函时间上有一些不确定性,因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异,但针对不同的保全对象都有一个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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