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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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

谢谢大家 * 原规定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修改后删除该条规定) 现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原规定 现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第十八、十九条是新增条款) 原规定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现规定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原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 ?? (一) 物证; ?? ? (二) 书证; ?? ? (三) 证人证言; ??? (四) 询问笔录; ??? (五) 视听资料; ??? (六) 鉴定结论; ???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原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现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原规定 第二十八条? 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原规定 现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原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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