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讲座PPT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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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座PPT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其两个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点: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难点:代位追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违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理 解 1. 针对保险双方 –— 投保方和保险方。 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重 要事实如实告知;(17条)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37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8 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 险人; 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 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重 要事实如实告知;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保证的构成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保证某种状态不仅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整个保险期间;或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动作、行为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或指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保证。它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海上保险运用较多)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 准确)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默示弃权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默示弃权(续)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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