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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第17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五节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一) 两审终审制的概念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二) 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三)两审终审制的意义 1、可以使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及时的纠正,从而有利于法律的正确执行,确保办案质量。 2、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可以经常了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有利于发挥审级监督的作用,改进审判工作。 3、可以防止诉讼拖延,保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分子,节省人力、财力,便利公民诉讼。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任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意义】:1、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2、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 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四、上诉、抗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上诉既可以书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用上诉状提出上诉的,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刑事诉讼法》第184条 抗诉的方式——抗诉书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审查内容:(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8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二、全面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 三、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 上诉案件,二审的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的审理为补充。 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 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另一类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就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 采用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的规定,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被告人。 4、听取诉讼参与人和检察人员的意见。 5、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不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第191条 (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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