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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软件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
江左县建设局正版软件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各科室(单位)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局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各级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各科室(单位)应当规范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科室(单位)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科室(单位)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由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局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负责全局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应每年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情况书面报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左县建设局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及使用制度
为加强我局的软件正版化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是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其他具有专业用途的软件。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正版软件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管理,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等。
第五条 成立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等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在局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局使用正版软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正版软件管理使用负责,确保本科室、单位人员使用正版软件,保障信息安全。
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要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八条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九条 要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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