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司法考试刑法学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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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司法考试刑法学提纲

万国司法考试刑法学提纲 (敬请学员朋友注意,此为内部资料、内部资源,切勿外传!) ●课程的设置与基本原则:侧重总则、侧重理论、侧重思维方式转变;专题性与体系性相结合,学理与案例相结合,刑事法条文与相关权威教材相结合; ●讲课的内容与参考书书目:以刑事法典为基础、以去年的教材和张明楷著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为参照;要求大家对刑法等基本法典应该人手一册。 张明楷语:你要问我正义是什么,我根本不知道。但你要问我什么是正义,我确实知道。 第一部分 刑法论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之渊源及分类 1、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2、刑法分类包括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 (二)刑法之法律特征 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 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3、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 (三)刑法之机能 1、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转化犯) 2、保障人权机能; 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 3、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 用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极为罕见的行为即使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不能当作犯罪来处理,(刑法第17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的情形),否则就违反了行为规制机能。 例: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其本身无正常意识)。 (四)刑法的目的 1、第一层次:刑法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 2、第二层次: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同类客体)。 3、第三层次:各个条文的目的。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例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重婚罪 (五)刑法的解释 1、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4、反对解释:(归谬法) 5、体系解释 对于一个词语的解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它的判断标准是:对一个概念的解释是否超出了国民对于这个词语含义的预测可能性。---韩友谊语 二、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来源于“法不禁止即允许”的人权主义要求。 形式的侧面:(二战以前的罪刑法定的含义:限制司法者)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行政规章不能规定罚责,但可以解释犯罪构成。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渊源。 2、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禁止有罪类推(禁止有罪扩大解释) 也禁止无罪类推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的侧面:(从二战以后发展出的罪刑法定的新含义:限制立法者) (立法)明确性:通过法条和解释能明确其犯罪构成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1)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 (2)没有被害人或被害人是自己的行为;(意味着没有侵害法益或者侵害的法益不值得刑法保护,注意:仅仅是被害人自己,如果涉及第三人,则刑法需要打击); (3)在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秩序范围内,得到国民容忍或认可的行为;(如通奸行为、消极安乐死) (4)极为稀罕的行为 如刑法没有规定劫持火车罪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公民自由,实现法治的要求 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的要求 3、平等适用刑法是预防犯罪的要求 4、平等适用刑法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得到尊重的欲望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既制约量刑,也制约定罪。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牵连犯的问题:某些牵连犯数罪并罚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如伪造居民户口本重婚(结婚需要用到户口本)的行为,伪造居民户口本的所有的社会危害性都能体现在重婚的行为中。因此只能一罪罚。 如故意杀人与保险诈骗,属于牵连犯,但是由于故意杀人与保险诈骗二者之间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互相评价,因此只能数罪并罚。(只有在数罪并罚的时候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立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我国目前是客观主义 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 解决认识错误的问题的关键。 例:张三杀李四,但是杀错了狗。 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危害结果却没有出现,于是在故意杀人未遂的范围内成立一个主客观相一致。 对于客观上杀了狗,狗代表财产权,于是张三在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上主客观相一致,但是刑法不处罚过失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因此张三只有一个罪,即故意杀人(未遂)。 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罪中的“抢劫军用、救灾物资”,但是主观上只有抢劫普通财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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