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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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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峡大学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三峡大校字〔200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科学研究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成果转让等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
第四条 科技合同的签订、登记、管理等由科学技术处负责。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科技攻关项目、省(部、委)科研项目及教育部骨干教师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教育厅项目、学校科学基金等课题,按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或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订立原则
第六条 科技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三峡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合同。
第七条 科技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为便于管理,一般应使用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技合同文本。如采用其他格式合同文本,应经科学技术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登记。
第八条 科技合同的经费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程度、学校及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等协商议定。
第九条 订立科技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科研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条 签订科技合同之前,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中心)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与对方共同协商合同内容,提出合同文本草案和有关附件,并由院(系、部、中心)审查,项目负责人先在学校科技管理系统中登陆有关合同信息,并持合同正式文本到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项目科核对系统中的合同信息和纸质文本后签字盖章。特殊情况科学技术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审查。技术开发项目须附上可行性报告。
第十一条 科技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不少于十二份,分存合同有关各方,其中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系、部、中心)各留存1份,科学技术处4份,财务处1份。
第四章 科研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对各种科技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内科技任务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学技术处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符合科技合同法规的科技合同,按照科技合同法进行分类登记,必要时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加盖“三峡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对于不符合科技合同法规的科技合同,应当及时纠正,重新签订。
第十四条 科技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三峡大学科技合同登记表”,办理科技经费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校内企业和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科技成果,必须取得完成单位的同意,再按程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和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转让(中介)和出售学校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否则视为侵犯学校的技术权益。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的科技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不进行成果登记、鉴定和评奖,不作为职评、晋升、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技合同项目转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与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确系本校无法承担的部分项目,应由科学技术处会同有关专家决定,明确具体的任务范围和经费,并在签订科技合同时注明。
第十八条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以维护学校的声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必须报科学技术处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九条 科技合同的收入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帐号,并按《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在科技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将委托方的验收证明或项目结题报告以及有关技术资料送科学技术处备案,以便汇总结题项目数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未能在科技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到科学技术处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本办法要求,依法积极履行合同。对违规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履行科技合同中拖延计划进度,未按合同规定执行及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及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由学校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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