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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与教师教育行为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与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研究 西安文理学院文学院副院长? 张成武 主讲人介绍 张成武,西安文理学院文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中学语文新课程教学改革研究所所长、陕西写作学会常务理事、西安市文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近年来,为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铜川市、商洛市、延安市、榆林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及咸阳市城建局作行政法专题报告十余场;为教育部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班、西安市教育局、华阴市教育局及莲湖区、未央区、碑林区、新城区、长安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神木县等区县教育局教育行政干部与中小学作教育法专题报告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题报告100余场次,结集出版报告文学集二部,撰写并公开发表文章50余篇,其中论文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两项,三等奖一项。 其主要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学校、家庭配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师 随意叫家长——学校教育缺乏情感性管理的理念。 家长不与老师和学校勾通——家庭教育严重错位。 以下情形应告知: 学校作息时间,学校补课,变更作息时间,学生未到校情况,学生早退及非正常离校情况,学生在校期间的生病及受伤害情况,学生非正常的情绪表现,学生在校期间与人发生冲突的情况,校内外重要教育活动等;告知方式:书面的、正式的、可作为证据的。 除上述几种外,放学后强行滞留学生在教室做作业、上课时间把学生赶出教室或罚站、诱供与逼供及非法搜身、截留信件、公开学生隐私、未全面了解情况教育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伤学生自尊等等,都属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常见的违规管理行为。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自身形象对学生的影响 1、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第3条) 二、义务教育法与教师的 自 身 修 养 (1)、职业特征 (2)、身份特征(专业特征——资格认证) (3)、执业特征 (4)、劳动具有公务性质 A、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法第二十五条) B、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修养(教师法第29条) 2、教师自身形象对学生的影响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望之俨然,近之蔼茹,言之则正”。 以上古人所说,既教师教态美。教态美主要表现为—— (1)、仪容仪表美 仪容仪表是一个人内在气质的外在表现,包括容貌和服饰等,教师的仪表形象,是教师人格、学识、情感、观念等等综合的物化反映,是“自我的延长”,是独立于世的形象写照,对学生而言,教师的仪表形象是一种强有力的教育因素,是一种丰富多彩的教育语言,它是教师人格魅力的展示,形成教师的光环效应。另外,教师在服饰 方面也应注意,服饰应整洁、质朴、庄重、大方,显示出自然美,应于朴素大方中显现高雅的情趣,于整洁得体中流露丰富的涵养,应随时随地给学生以质朴的美的熏陶,切忌衣帽不整,邋遢懈怠。服饰是文化意识的外在表现。黑格尔把服饰成为“走动的建筑”是“用直接的真正的物质的东西来表现精神个性。”莎士比亚也说: “服饰往往可以表现人格”。教师为人师表,更应该注意服饰与育人的关系。当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青年教师穿得好一点,适当的打扮一下,无可非议。学生还是喜欢教师穿得好一点的。如果语文教师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穿着打扮太陈旧的话,则显得老气横秋,暮气沉沉,没有时代气息,也会影响课堂形象。不过,个别 男教师不 修边幅,穿着拖鞋,光着膀子进课堂,有个别女教师穿着超短裙进课堂,这都很不合适。穿着整洁、质朴、庄重、大方,这是几千年来,教师职业所形成的衣着服饰的审美标准,英国著名的教育学家洛克说过:“做教师的人,应有良好的教养,随人、随时,随地都要有适当的举止和礼貌,遇事有条不紊, 从容不迫,在学生面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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